《济南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济南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济南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印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14号)中的《济南市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和《济南市非煤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科学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化品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危化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鲁政办字〔2013〕101号)、《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引发火灾、爆炸、泄漏等危化品事故的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协同应对,科学处置;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根据危化品事故发生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化品事故主要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以及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三类。危化品主要有天然气、丙烯、乙炔、液化石油气、汽油、氨、氯、苯、甲苯、二甲苯等。根据国内外及我市发生危化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氨、氯、汽油、液化石油气等为主要危险物质。各县区均有涉及上述主要危险物质的使用单位及其储存、使用设施。其中,涉氨的生产、储存企业主要分布在章丘区;涉氯的储存使用企业主要分布在济阳县、槐荫区;汽油、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储存企业主要分布在历下区、历城区;成品油储罐主要在历城区;加油站的成品油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各县区均有分布。
危化品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一般危化品事故(Ⅳ级)、较大危化品事故(Ⅲ级)、重大危化品事故(Ⅱ级)、特别重大危化品事故(Ⅰ级)4个级别。
一般危化品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化品事故。
较大危化品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化品事故。
重大危化品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化品事故。
特别重大危化品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危化品事故。
市政府成立市危化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济南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危化品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较大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危化品事故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对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危化品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做好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危化品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一般危化品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落实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建立危化品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规定实施信息报告;协调危化品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加强对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络;配合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一般危化品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协调组织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进行现场救援,配合企业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并实施伤员搜救;协助企业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做好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组织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实施治安管理;确定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承办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伤亡人员的工伤鉴定、医疗保险等有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等交通设施,承办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涉及交通运输保障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对伤员实施医疗救治。
市环保局:负责事发地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防止环境污染。
市安监局:负责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向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有关指示要求,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相关信息;建立应急专家档案,组织危化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指导对本预案的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危化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特种设备方面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工作,及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情况会商,派遣气象保障小组进驻事故现场,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和预报信息。
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事故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事故预防,建立有关监测预警机制,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投诉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并根据气象等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应对要求,提前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
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对外地已发生的危化品事故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系统(领域)突发事件防范、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根据可能造成危化品事故的危害性、紧张程度和影响范围,危化品事故预警由低至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省危化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程序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由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落实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发布预警通知,要求相关县区政府督促危化品单位做好应对准备。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落实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相关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安排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随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落实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相关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对危化品单位提前准备的应对措施实施重点督查,通知应急队伍做好人员、装备等应急战备,必要时组织专家赴重点单位予以指导。
事故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危化品事故的责任主体。危化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县区政府。
危化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110、119报警平台及当地县区安监部门报告。县区安监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市政府、省安监部门。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报送、报告事故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及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事故原因及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等。
危化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泄漏、着火等情况,现场处置人员要立即报告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排爆、灭火、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接到报告的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一般危化品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危化品事故(Ⅲ级)应急响应: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报告的事故应急情况,由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
重大危化品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危化品事故(I级)应急响应: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提请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一般危化品事故(Ⅳ级):事发地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如属于敏感事故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应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请求,赶赴现场或到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较大危化品事故(Ⅲ级):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如属于敏感事故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或人员伤亡较多、财产损失较大等情况,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危化品事故(Ⅱ级)或特别重大危化品事故(I级):省或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工协作并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增减。
综合协调组:市安监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管理,事故处置情况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以及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现场抢险组:由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的负责人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及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现场抢险队伍以公安消防力量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负责组织召开参与抢险部门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单位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和灭火、堵漏、排险等);迅速确定事故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波及范围,向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向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在抢险结束并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后,向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开展事故现场清理、泄漏危险化学品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专家组:由市危化品专家库部分成员组成,负责分析评估事故现场危害情况,提出采取应对措施的建议,并对后期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监测组:由市环保局负责,事发地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事故单位参加。负责迅速对事发地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针对事故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监测报告,及时报送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抢险组;在事故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事发地周边环境污染程度,发现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立即报告现场抢险组;监测评价事发地周边环境,确认危险物质浓度降至规定值以下后,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时报现场抢险组及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针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水体、土壤污染情况,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在应急结束及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实施跟踪监测直至恢复正常。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以及事故现场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等;根据需要对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对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实施安全保卫,并做好确认伤亡人员身份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及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生活和通讯保障。
供电保障组:由济南供电公司负责,根据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抢险期间相关区域的电力供应;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电力管制;提供在特定条件下所需供电设备及人员明细,提出保证电力供应的技术方案。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判断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并建立转送接诊病人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新闻发布和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安监局、事发地县区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对接新闻媒体,组织撰写和发布危化品事故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区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在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物证,调查询问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属于国务院、省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政府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做好事故影响范围内相关人员衣食住行保障,以及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和后期治疗工作,并按规定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一般危化品事故(Ⅳ级):事发地县区政府按照本级危化品专项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应急工作。
较大危化品事故(Ⅲ级):市有关部门接到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本预案要求,向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救援需求,迅速调集事故处置所需人员、设备、器材;研判事故形势,在事故危及周边居民时,及时组织疏散;救援力量不足时,申请联系驻济部队参与救援;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设置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重大危化品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危化品事故(I级):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在省(国家)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当危化品事故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或者危化品事故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时,由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向驻济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应急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县区政府应建立完善与当地中央、省、市属大型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应急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危化品事故发生后,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和重大危化品事故:报请省危化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并宣布应急结束。
较大危化品事故:由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省安监部门报告。
一般危化品事故:由事发地县区安监部门对事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事发地县区政府或事发地县区危化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向市安监部门报告。
危化品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地县区政府、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危化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新闻发布和报道组要组织做好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危化品事故现场抢险结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补偿。
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捐赠物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为事故涉及人员提供救助和援助,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工会等组织协助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上报情况。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解放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危化品事故发生后按以下程序实施应急队伍保障:
第一时间救援队伍: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事发地县区政府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相关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抢救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外部支援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协调实施。
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县区政府应鼓励和引导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市公安消防支队应根据危化品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由事故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抢险人员生活保障。
根据救援实际需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区域通讯保障工作。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充分利用相关通信手段保障通信畅通。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市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市公安部门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加大安保力度,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相关区域疾病防控。
危化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危化品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后,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要进行预案解读培训,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市危化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危化品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对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敷衍、工作不力,信息报告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工作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危化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科学有效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烟花爆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鲁政办字〔2013〕100号)、《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从事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活动中发生烟花爆竹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处置工作。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据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烟花爆竹属爆炸品,对热、火花、撞击、摩擦等较为敏感,极易产生爆炸;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若防雷设施失效,易遭雷击引起火灾,继而引发烟花爆竹爆炸;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进行非法储存、经营活动,易发生火灾事故和爆炸,导致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按照烟花爆竹事故伤亡人数及损失等情况,由低至高分为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较大烟花爆竹事故(Ⅲ级)、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Ⅰ级)4个级别: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烟花爆竹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市政府成立市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济南供电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烟花爆竹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较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对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烟花爆竹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落实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建立烟花爆竹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络;配合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协调组织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进行现场救援;配合企业制定爆炸和火灾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搜救、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加强治安管理;确定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相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承办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伤亡人员的工伤鉴定、医疗保险等有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等,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交通设施,承办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涉及交通运输保障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对伤员实施医疗救治。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相关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防止环境污染。
市安监局:负责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有关指示要求,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相关信息;建立应急专家档案,组织烟花爆竹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参加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指导对本预案的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应急天气会商,派遣气象保障小组进驻事故现场,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和预报信息。
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事故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事故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事故的责任主体。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县区政府。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110、119报警平台及当地县区安监部门报告。县区安监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市政府、省安监部门。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报送、报告事故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行业类型、企业规模;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以及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接到报告的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情况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烟花爆竹事故(Ⅲ级)应急响应: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报告的事故情况,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
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I级)应急响应: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提请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事发地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如属于敏感事故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请求,赶赴现场或到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较大烟花爆竹事故(Ⅲ级):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如属于敏感事故,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等情况,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或到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Ⅱ级)或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I级):省或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工协作并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工作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
现场抢险组: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的负责人任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及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现场抢险队伍以公安消防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负责组织召开参与抢险部门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灭火、排险等);迅速确定事故涉及烟花爆竹数量、波及范围,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监测;在事故抢险结束并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后,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实施事故现场清理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新闻发布和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安监局、事发地县区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组织撰写和发布相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安置以及事故现场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对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并维护交通秩序;对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实施安全保卫,并做好确认伤亡人员身份等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安监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资料收集归档,事故处置情况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以及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区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在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物证,调查询问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属于国务院、省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组织专家判断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并建立转送接诊病人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做好事故影响范围内相关人员衣食住行保障,以及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和后期治疗工作,并按规定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事发地县区政府按照本级烟花爆竹专项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处置工作。
较大烟花爆竹事故(Ⅲ级):市有关部门接到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本预案要求,向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按要求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救援需求,迅速调集所需设备、器材;研判事故形势,事故危及周边居民时,及时组织疏散;救援力量不足时,协调驻济部队参与救援;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设置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I级):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在省(国家)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当烟花爆竹事故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或者烟花爆竹事故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向驻济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县区政府应建立完善与当地中央、省、市属大型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应急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和重大烟花爆竹事故:报请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并宣布应急结束。
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事故控制情况,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省安监部门报告。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由事发地县区安监部门评估事故控制情况,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事发地县区政府或事发地县区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向市安监部门报告。
烟花爆竹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地县区政府、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烟花爆竹事故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补偿。
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捐赠物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涉及人员提供救助和援助,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工会等组织协助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按规定上报情况。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解放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事发地县区政府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相关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抢救以市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协调实施。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县区政府应鼓励和引导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解决。市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由事故单位、公安消防部队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抢险人员生活保障。
根据救援实际需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区域通信保障工作。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充分利用相关通信手段保障通信畅通。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市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市公安部门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加大防范保护力度,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相关区域疾病防控。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烟花爆竹事故预案发布后,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要进行预案解读培训,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工作。市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等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对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敷衍、工作不力,信息报告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工作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科学有效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鲁政办字〔2013〕102号)、《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透水、坍塌、冒顶、片帮、滑坡、中毒窒息、爆炸物品爆炸和爆破、火灾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据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我市地下非煤矿山主要分布在历城区、长清区和章丘区,事故类型主要为透水、冒顶、中毒窒息。露天非煤矿山主要分布在平阴县、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南高新区,事故类型主要为透水、冒顶和滑坡。根据地质赋存、历史上非煤矿山开采遗留的老空区分布和历年来发生非煤矿山重大事故概率统计分析,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地下非煤矿山作为透水、冒顶事故的重点防护区域。平阴县、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区露天矿和采石场作为滑坡事故的重点防护区域。
矿山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等情况,由低至高分为一般矿山事故(Ⅳ级)、较大矿山事故(Ⅲ级)、重大矿山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4个级别: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市政府成立市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矿山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较大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对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矿山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矿山事故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一般矿山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落实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开展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建立矿山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协调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加强对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络;配合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一般矿山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协调组织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进行现场救援,配合企业制定火灾、爆炸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搜救、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加强治安管理;确定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相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承办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伤亡人员的工伤鉴定及后期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有关指示要求,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相关信息;建立应急专家档案,组织矿山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指导对本预案的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有关地质资料、审批材料等,参与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及事故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等,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交通设施,承办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涉及交通运输保障的其他事项。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相关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防止环境污染。
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事故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采取的处置措施,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处置相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事故预防,建立监测预警机制,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投诉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并根据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对要求,提前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
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等,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对外地发生的矿山突发事件,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根据可能造成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性、紧张程度和影响范围,矿山事故预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程序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由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落实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下发预警通知,相关县区政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做好应对措施准备。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落实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相关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排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随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落实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相关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提前准备的应对措施实施重点督查,通知非煤矿山应急队伍做好人员、装备应急战备,必要时组织专家赶赴重点单位予以指导。
事故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矿山事故的责任主体。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县区政府。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110、119报警平台及当地县区安监部门报告。县区安监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市政府、省安监部门。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行业类型、企业规模;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实施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报告的事故应急情况,由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矿山事故(I级)应急响应: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提请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事发地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县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如易引起社会敏感反应,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请求,赶赴现场或到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如属于敏感事故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等情况,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或到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或特别重大矿山事故(I级):省或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工协作并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增减。
综合协调组:由市安监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管理,事故处置情况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以及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现场抢险组:由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的负责人任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及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组织召开参与抢险部门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确定事故类型及事故危害、波及范围,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要求,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抢救结束并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后,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实施事故现场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专家组:由市非煤矿山专家库部分成员组成,负责分析评估事故现场危害情况,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和后期处置的建议和措施。
监测组: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及事故单位参加,负责对事发地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针对事故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监测报告,及时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抢险组报告;在事故抢险过程中,随时监测事发地周边环境情况,发现超标、异常及危及人员安全情况立即报告现场抢险组;对事发地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并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在现场清理恢复阶段应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恢复正常。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安置以及事故现场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并维护交通秩序;对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实施安全保卫,并做好确认伤亡人员身份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委及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生活必需品保障。
供电保障组:由济南供电公司负责,根据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负责保障应急抢险期间相关区域电力供应,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区电力管制,提供特定条件下电力供应技术方案。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矿山事故的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组织专家判断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并建立转送接诊病人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新闻发布和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安监局、事发地县区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组织撰写和发布相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区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在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调查询问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分析确认事故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属于国务院、省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政府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
善后处理组: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做好事故影响范围内相关人员衣食住行保障,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工作,并按规定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事发地县区政府按照本级专项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配合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市有关部门接到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本预案要求,向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按要求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根据救援需求,迅速调集所需人员、设备、器材;研判事故形势,事故危及周边居民时,及时组织疏散;救援力量不足时,协调驻济部队参与救援;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设置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矿山事故(I级):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在省(国家)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当矿山事故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或者事故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向驻济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县区政府应当完善与当地中央、省、市属大型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应急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矿山事故发生后,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和重大矿山事故:逐级报请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较大矿山事故:由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事故控制情况,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省安监部门报告。
一般矿山事故:由事发地县区安监部门评估事故控制情况,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事发地县区政府或事发地县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向市安监部门报告。
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地县区政府、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新闻发布和报道组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矿山事故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矿山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补偿。
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捐赠物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按规定为矿山事故涉及人员提供救助和援助,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工会等组织协助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上报情况。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解放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后,按以下程序实施应急队伍保障:
第一时间救援队伍: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事发地县区政府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相关响应启动后现场抢救以市公安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外部支援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协调实施。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县区政府应鼓励和引导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市公安消防支队应根据矿山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由事故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抢险人员生活保障。
根据救援实际需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区域通讯保障工作。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充分利用相关通信手段保障通信畅通。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市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市公安部门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加大防范保护力度,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相关区域疾病防控。
非煤矿山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矿山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矿山事故预案发布后,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要进行预案解读培训,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工作。矿山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矿山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对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敷衍、工作不力,信息报告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